2、床位运营资助: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㈡ 资金来源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茂名市城区内的,由市级财政资助;在各县(市、区)范围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资助。
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本条所称茂名市城区,是指站前街道办、河东街道办、官渡街道办、露天矿街道办、河西街道办、红旗街道办、新华街道办管辖范围。
㈢ 资助资金的申请
1、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其它相关材料。
㈣ 资助资金的审批
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获得资助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五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㈠ 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单独账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㈢ 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六条 用地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