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2、床位运营资助: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㈡ 资金来源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茂名市城区内的,由市级财政资助;在各县(市、区)范围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资助。

  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本条所称茂名市城区,是指站前街道办、河东街道办、官渡街道办、露天矿街道办、河西街道办、红旗街道办、新华街道办管辖范围。

  ㈢ 资助资金的申请

  1、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其它相关材料。

  ㈣ 资助资金的审批

  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获得资助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五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㈠ 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单独账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㈢ 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六条 用地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征地管理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