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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十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О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床位运营资助:

  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㈢ 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

  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建设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城区及各县(市、区)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建制镇床位达到70张以上的,可以享受床位建设和床位运营补助;床位未达到100张、建制镇床位未达到70张的,达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第四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

  ㈠ 标准

  1、床位建设资助:按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资助。资助金分期拨付,开办运行当年拨付50%,年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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