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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上市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㈣ 已上市企业申请再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茂名市上市企业再奖励申请。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茂名市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企业再次发行新股的有关文件。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的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㈠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把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

  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会市金融工作局对纳入我市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后四个年度内仍未启动辅导申报工作的企业,则视为自动退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取消后备上市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牵头制定扶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申请办理的各项手续,各部门应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企业上市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县(市、区)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市政府奖励县(市、区)政府1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市政府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回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会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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