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战略规划与投资管理
(一)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目录,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批。主业范围须符合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
集团公司必须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机管局批准后执行。
(二)集团公司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含上级指令性投资计划),报送市政府机管局。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当包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投资项目。
(三)市政府机管局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集团公司应当对每个投资项目做好事前的四项尽职调查( 技术、法律、财务、人事 ) , 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并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的决策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机管局。
(四)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不得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第四条 国资收益与预算管理
(一)市政府机管局依照法定程序规范集团公司利润分配,负责组织收缴国有资本收益,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企业发展要求等,提出使用建议。
(二)集团公司应当及时编制并有效执行财务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方案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批。集团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机管局报送企业财务月报。
(三)集团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经市政府机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五条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一)市政府机管局制定考核办法,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市政府机管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集团公司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控集团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