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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的通知》(辽政办〔2011〕30号)精神,进一步凝聚全市力量,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服务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一)建立调度制度。分管副市长每半年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服务业发展调度会议,听取各有关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和服务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督促重点工作落实,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建立报告制度。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业务主管成员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主管业务行业的服务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情况、主要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三)建立分析制度。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会,研究服务业运行特点、发展趋势、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二、建立服务业发展考核机制

  从2011年开始,将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园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推进服务业发展情况分别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绩效考评和市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建立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制度。考核工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属机关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服务业增加值总量、增速及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城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重大服务业项目推进情况,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情况,服务业领军企业培育情况。市直各有关部门分管服务业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企业培育情况,对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促进服务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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