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危旧房改造相结合,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一并加以解决,既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来源,又改善了国有改制、破产企业职工的住房条件。稳步实行廉租房租售并举办法,支持居民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租住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在保障面积内给予优惠价,购买后确权发证,既满足了不少居民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意愿,又回笼了建设资金,缓解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收到了良好效果。
5、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为真正把保障性住房这一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地区行署始终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
一是建立了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工作督办、告诫、约谈、问责、年终考核建议制度,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县、市相关部门和党政主要领导予以督办、告诫、约谈、问责和年终考核建议,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依法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简易的招投标程序,优先发布招标公告,优先安排开标和工程交易场所。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办理各项工程手续时,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建设。
三是全面推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通过视频监控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狠抓施工现场管理,完善企业管理体系、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现场监督体系,遏制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四是开展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督管理工作,设置“红、橙、绿”三色通道,根据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记录进行差别化管理,形成企业自控、监理把关、业主负责、政府监督的质量安全控制机制。全面实行“黑牌”、“黑旗”制度,对违反质量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企业和监理机构悬挂“黑旗”、“黑牌”告诫,在全地区进行通报或清理出喀什市场,确保全地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五是多渠道保证工程建设用工,针对工程量大、建筑企业人工严重不足的问题,一方面采取措施实施稳定内地赴喀务工人员,积极协调劳务输出大省引入施工队伍和务工人员;另一方面加大对本地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培育壮大本地少数民族施工队伍,要求施工企业使用本地建筑劳务工比例不低于50%。上述做法,既拓宽了本地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又缓解了建筑务工人员不足的压力。
6、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着“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县市、各有关项目单位均实行了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审批制度,加强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有效合理使用。各县市保障性住房工程普遍采取了“项目单位按进度申报、相关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领导签批拨付”的项目资金运行管理模式,实现了专项资金、地方自筹资金合理调配使用。同时,举办了各县、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财务人员培训班,对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规范了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审计、纪检部门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对擅自挪用资金或资金沉淀严重的县市予以督察整改,确保用好每一笔资金,发挥投资效益。
六、巡查员工作职责
(一)核查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核查各地、州、市,各县、市2011年城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信息、竣工项目信息在网上公开、公示及更新情况。
(二)现场核查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现场巡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巡查今年建设项目的开工情况和往年结转项目的竣工情况,全面掌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的真实情况。
(三)现场核查建设进度滞后项目存在的问题。对照建设项目清单,及时了解未开工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许可、土地和资金等项目建设关键要素的落实情况,对开工和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要查明原因,尽可能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地、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项巡查工作组办公室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