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为加强城市管理,建立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环卫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品位,根据《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单位、居民社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情况。
(五)农贸市场、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六)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七)各区(含湛江开发区,下同)属镇(含街道办,下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二、考评对象及范围
考评对象:赤坎区政府、霞山区政府、坡头区政府、麻章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
考评范围:上述五区的建成区(含城中村)及辖下镇政府所在地。
三、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组织制订,另行印发。
四、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廉洁、科学考评。
(二)坚持日检查、周反馈、双月评比。
(三)坚持暗检与明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日检与夜检相结合,考评与督办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五、考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