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网站发布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迷信等内容。如发现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涉密或有涉密嫌疑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完善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程序。各单位信息管理员提供信息必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保密审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本单位管理的栏目后台自行发布;需交由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经本单位保密审查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一步审核后发布;对网上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改的,应当重新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要本着“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网上发布。下列信息各单位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二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的账号、密码由相关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不得泄漏密码,由密码泄漏造成的网络事故由相关的管理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