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指页面,是指网站上所有可以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浏览的信息发布页面,但不包括对其他网站的链接页面;
本办法所指后台,是指对网站进行维护和管理的操作使用平台。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管理员,是指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以及行使政府职能和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负责为网站采集和发布信息的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指系统管理员,是指为保障网站顺畅、安全、正确地运行而进行系统维护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和掌握的应当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具体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以及本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相关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明确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负责,确定1名信息管理员,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业务上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密和信息上网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上网内容审批制度,并定期接受市政府门户网站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网站功能
第十条 公开政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的规定,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一)规范性文件、统计公报、各类年鉴、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