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困难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实行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市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局、教育局负责)
(6)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7)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家庭签约医生,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市卫生局)
(8)推广使用适宜技术、设备。2011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10 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适宜技术4项以上。(市卫生局)
(9)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10)稳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9.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面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其中,中央3.5 元,省财政11.25元,市财政补助5.12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5.125元,人均财力达到6万元以上的由当地财政解决)。(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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