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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湛江市医药卫生体制5项重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保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将家庭病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 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中央补助14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财政补助28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8元,人均财力达到6万元以上的由当地财政解决),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提高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16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继续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抓紧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农村五保户居民医保实行零起付线,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开展门诊救助,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启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卡工作。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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