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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实施程序。各地(州、市)农业局、畜牧局按照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有关危房改造要求,将本地农牧场危房改造基本情况会签同级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分别报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由农业厅编制全区地方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畜牧厅编制全区地方国有牧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后,分别会签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畜牧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各地。各地(州、市)、县(市)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单位按照危房改造投资计划,将有关危房改造政策内容、国家补助标准等公告所有职工,由危房户提出申请并公示后,实施改造。项目单位要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统一规划建设的农牧场要按有关规定报审建设材料,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对公助私建的家庭,农牧场要在设计、施工等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三、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农牧场危房改造
  (五)自治区成立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各地(州、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农牧场危房改造工作。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配置资源,协调有关部门将与危房改造有关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规划,共同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七)财政部门负责争取筹集各类补助资金,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及意见,落实财政配套资金。根据自治区农牧场危房改造项目投资计划,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财政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农垦危房改造任务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对危房改造项目要优先受理,加快审批进度,确保计划按期完成。按有关规定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依政策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组织开展对农牧场危房改造监理员、建房户和工匠的培训,房屋权属证书发放等工作。
  (九)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抓好国有农牧场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农牧场危房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简化审批手续,协调落实农牧场危房改造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明确土地产权,土地权利人提出申请后,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协助用地单位做好用地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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