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价格,根据省政府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标准(房屋维修金+管理费两项构成),结合我县实际,租金暂定为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五、优惠政策
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六、销售及配租程序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廉租住房销售、配租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配租及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统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销售、配租相关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保障对象的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购房、配租申请,并填写《购买、租住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居)委会、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公示(公示期为15天)并组织实施。
(三)可供出售、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暂时供应不足时,优先解决孤、老、病、残和县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被征收的住户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特殊对象及其他急需住房救助的对象,其余对象采取轮候、抽号方式确定。
(四)购买廉租住房的对象确定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与购房人签订《廉租住房销售合同》。
(五)实物配租对象确定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与承租人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
(六)保障对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及租金。
七、资金管理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售廉租住房收取的资金,预留5%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其余资金全额存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实物配租房租金全部用于配租房屋的维修和管理。
八、售后管理和上市准入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已出售的廉租住房,购买廉租住房对象缴交购房款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购房款总额5%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出售廉租住房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代收代管,待该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连同从出售廉租房资金中预留的5%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