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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府办发〔2011〕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务川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配租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务川自治县廉租住房出售配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廉租住房出售试行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9〕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和实物配租实行“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以人为本、自愿购买,规范程序、完善管理、比例配租”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出售及配租范围
  (一)由县人民政府出资收购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
  (二)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三)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三、销售及配租对象
  具有务川自治县城镇居民户口(非农业)、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80元,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四、出售及配租价格
  (一)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分别确定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设或收购该廉租住房成本价的80%。成本组成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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