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单位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省内各机场、省管车站、港口(码头)、省管医院和省管游览参观点:
随着机动车辆不断增加,停车难的矛盾日显突出,为缓解停车难的矛盾,提高停车场停放车效率,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改善机场、车站、医院及游览参观点等单位机动车停放环境和停车场设施,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停车场合理有序发展,根据国家《
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和我委关于发布《甘肃省定价目录》2011年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省管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进行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省管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单位,务必于7月底前将本单位现行停车场是否对外收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依据、停车场的性质、年停车数量和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停车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等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我委将进行清理规范,向社会公布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标准;在我委没有公布新的收费标准前,各单位可暂按现行的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省管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单位见附件)。
二、需要调整停车场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成本监审后,逐步解决和疏导价格矛盾。
三、凡省管机动车停车场已办或没有办理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务必于8月1日起,尽快到省发展和改革委申请办理新的《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依法实行亮证收费。
四、严格申报和审批工作程序。本通知下发后,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各地不得越权擅自审批当地省管单位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不上报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或不申请办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严格按照《
价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凡省管一、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仍按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甘价服务〔2006〕3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