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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修订)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统筹安排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鼓励企业和社会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适时排查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隐患,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配备应急包等必要的自救互救装备。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党校、行政学院(校)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公益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避险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矿山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区域即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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