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6号)
《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7日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11月6日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