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随时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机关定期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制定机关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健全重大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要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作出继续执行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及时予以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认真做好日常清理工作,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要认真执行
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变更、取消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各级人事编制、法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要进一步推进特殊区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实现一个部门审批、一支队伍执法,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行政执法效率。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发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专门委员会协调指导作用,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要强化行政审批事后监管,健全审批部门与执法部门工作衔接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经费的保障机制,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的现象,从制度上保障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按照统一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规范委托执法和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行政执法检查。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