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建立能覆盖药品经营场所、仓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药品经营全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具有可以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远程监管的条件。
(二)服务器应自有,采用双机热备,配备能满足要求的不间断电源(UPS)等辅助供电设备,并拥有独立的机房,或将自有服务器托管于互联网数据中心(IDC)。
(三)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不在同一地址,应采用固定、安全的网络接入方式,并保证足够带宽。
(四)系统各类电子记录和数据应采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存放在安全场所,数据的保存时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经营相关药品的,应按规定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采集、数据上传等相关设施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核注核销和预警处理工作。
(六)企业业务系统(包括仓储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组织架构定义、人员管理、权限定义、人员授权等系统管理功能。按照岗位职责定义每个作业人员,使系统组织架构与人员信息对应,并保证系统操作的独立性。
2、建立药品、客户、供应商的资料和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并实现有效管理和维护。
3、具备完整的符合GSP规定的流程和控制,并在业务过程中保证所有记录符合GSP规定要求。
4、具有药品验收、上架、移库、分拣、复核、集货等作业指令。入库时实现货位自动分配、自动识别、自动寻址;移库时能准确及时补货;出库时实现波次拣选、电子标签引导、条码扫描复核、自动优化集货。(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或专营生物制品的企业除外)。
5、能自动生成养护计划,确保养护工作准确及时。
第十八条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中药饮片零货称取也应设立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库内不得存放非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及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专库存放。
第二十一条 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