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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音响信号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音响信号工作的通知
(广府函〔201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灾损失,促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全省人防(民防)系统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11〕72号)要求,现就做好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音响信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灾警报音响信号发放适用情形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可预警的或已发生的气象、地震、地质、森林等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紧急动员群众采取防护措施或进行紧急人员疏散的;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可预警的或已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灾难,需要紧急动员群众采取防护措施或进行紧急人员疏散的;

  (三)其他需要发放防灾警报音响信号紧急动员群众采取防护措施或进行紧急人员疏散的情形。

  二、防灾警报音响信号的发放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和危害程度决定,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害突发且指挥中断的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辖区内受灾地域的防灾警报信号,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重点目标防护单位在灾害突发且指挥中断的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发放本单位的防灾警报信号,并在第一时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灾害突发且指挥中断的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发放辖区内受灾地域的防灾警报信号,并在第一时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防灾警报音响信号种类:1、警报信号(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2、解除信号(连续鸣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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