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全市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