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重庆医药新特药品有限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批复
(渝食药监药安〔2011〕65号)
重庆医药新特药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重庆医药新特药品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请示》(渝药新特司〔2011〕21号)已收悉。按照国务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沙坪坝区食药监分局对你公司进行初审后,我局于2011年8月25日对你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人员、管理制度、储存条件符合批发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你公司收文后应按照程序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三、你公司应从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定点生产企业及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现金交易;
四、你公司应将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及各医疗机构;
五、你公司应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运输、储存、销售管理,并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第二类精神药品购、销、存的有关数据及时准确登录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网络监管系统;
六、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你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要接受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的监督;
七、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务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