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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三、目标任务
  2011年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476户,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1158户。2011年8月底之前所有项目全部开工建设。2011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实物工作量的65%以上。2012年6月底前,项目全部完工。
  四、相关政策
  (一)资金筹措。国有林场:中央补助1万元/户,省级配套1万元/户。国有农场:中央补助0.75万元/户,省级配套0.75万元/户。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国有林场、农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二)优惠政策。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与煤炭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联席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县区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解决国有林场、农场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部门分工合作。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县区农业、财政、林业、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配套资金。市政府将把各县区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下一步安排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配套的水、暖、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各专项规划,与危旧房改造同步建设,确保危旧房改造功能配套、设施齐全。
  (五)落实职工住房产权。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农场职工住房产权改革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开封市2011年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任务表

  单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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