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汴政[201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豫林计〔2010〕219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2010〕99号)文件精神,我市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今年启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首先解决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优先解决危房问题突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负全责,落实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所属国有林场、农场危旧房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从实际出发,尊重职工意愿。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由林场、农场和职工自主修建,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
(四)与国有林场、农场改革和发展相结合。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要与国有林场、农场改革和发展相结合,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推进国有林场、农场协调发展。
(五)依法运作,确保稳定。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事,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稳定。
二、范围界定
国有林场、农场纳入国有林场、农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对象为国有林场、农场职工(含离退休)危旧房,主要包括:1.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2.符合《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3.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4.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