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不合法、不科学。有的单位将“ISO认证”、本地企业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之一;有些项目仍将原厂商授权文件作为资格条件,易导致厂商控货,操纵价格;有些项目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又列为评分因素。
(4)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需求。有的单位采购文件中规定,部分产品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但含在投标总价中,由中标人直接支付货款给供货商;个别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超出采购范围的备件费用、提供出国培训名额,导致采购人违规采购和财政支出方面的违规操作。
(5)采购文件指定品牌、型号。
(6)评审方法不正确。如一些项目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实际采用价格和技术资信两部分分别打分,最后取两者比值为依据进行排名,其实际效果与最低评标价法的本意相背离,违背了财政部18号令相关规定。
(7)评分标准设置不够科学化、精细化。一些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上采取大分值,客观条件太少、专家的主观判断较多;一些项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但技术指标分值比例偏低,难以保证采购项目取得较好效果。
(8)文字内容不严谨。主要表现有:一是竞争性谈判项目套用公开招标专业术语;二是文字表述存在较大漏洞,如“最低评标价法”表述为“最低价评标法”;三是相关内容表述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等等。
(9)未经财政部门核准,违反规定采购进口产品。
(10)采购文件价格超标准。一些项目采购文件分标段发售,总价超过500元。
2.关于采购程序
(1)委托协议签订不规范。一是委托协议未经合法签字盖章、无签署日期等;二是采购项目对年度协议内容有调整的,没有另行订立协议。
(2)信息公告不规范。一是信息公告内容不全,如采购公告对报名时间截止后可能存在的潜在供应商允许其获取采购文件这一事项不明确、中标公告未列评审小组名单等;二是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采购信息,尤其是2009年度杭州、温州本级采购项目中比较普遍,这与当地管理要求有一定关系,也与中介代理机构本身责任心不强有关,应予纠正;三是擅自缩短公告时间。
(3)采购项目审批手续不全、不规范。一是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改变采购方式;二是公开招标项目供应商不足3家,就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个别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三是部分单位涉及审批的重要资料如政府采购预算确认单、采购方式审批表、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等未及时归档。
(4)采购文件实质性修改未按规定操作。有的单位更改采购文件相关内容未在网上发布、未按规定延迟开标时间,未取得全部报名供应商回执等。
(5)评审小组组建不规范。一是不少单位未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由项目经办人通过电话联系评审专家甚至直接随采购单位指定专家,少数公司开发了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或者实行专家由经办人以外的人抽取的制度,但执行中缺乏刚性;二是评审小组组建违规,如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采购单位代表比率超标甚至全部评审小组成员均为采购单位本系统人员;三是随意变更评审小组人数、成员。
(6)采购响应文件审核粗疏。不少项目中对于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加分条件,或同一项目出现多家供应商投标相同品牌、型号产品等对采购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代理机构未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有效处理。
(7)缺乏对评审打分合理性的审查。一些代理机构对评审时出现的部分评审小组成员评分严重畸高畸低甚至评分突破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等问题置若罔闻,既不审查也不制止,更没有向业主单位或监管部门反映。个别单位的现场监管也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8)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少于3家的情况下应对不当。一些公开招标项目有效供应商只有2家,在采购文件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且无重大异议,也未经专家论证并出具“无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情况下,代理机构直接继续开评标或者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些单位直接请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作临时论证后继续开标。个别项目,如浙江省第X监狱三监区劳动改造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有效供应商只有1家,直接决定其为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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