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8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
贵州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为及时、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作如下规定:
一、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事故,分管副省长、省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地乡(镇)、县(市、区)、市(州、地)政府(地区行署)主要负责人以及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发生事故的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局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二、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5-9人事故,发生事故的乡(镇)、县(市、区)、市(州、地)政府(地区行署)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发生事故的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分管领导、分局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三、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4人事故,发生事故的乡(镇)、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州、地)政府(行署)分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发生事故的市(州、地)政府(行署)分管安全负责人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分管领导、分局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四、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发生事故的乡(镇)、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州、地)政府(行署)分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直相关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地)政府(行署)分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五、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及未遂事故,发生事故的乡(镇)、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州、地)政府(行署)分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直相关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发生事故的市(州、地)政府(行署)分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