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5.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6.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照有关规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省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5.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有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三)省质监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按规定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四)省广电局。
1.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落实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省旅游局。
1.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六)省粮食局。
1.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
2.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七)省政府法制办。
1.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承办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解释工作。负责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4.承办申请省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八)省地矿局。
1.负责所属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开展本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