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三)省环境保护厅。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运输、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指导、环境应急监测和相关防护、善后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政代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4.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指导、协调地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因素。
2.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施工工地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负责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工作。
4.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5.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省交通运输厅。
1.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安装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
2.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实施检验,负责对船舶建造质量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省辖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公路、水路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辖内河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转报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准入申请,依法核发危险品船舶适装证书、危险品船舶船员特培证书。
5.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路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假牌、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6.强化道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负责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公路的危险路段有计划进行改造。
7.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8.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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