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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八)省监察厅。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官煤勾结”违法违纪行为。
  3.组织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九)省司法厅。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督促监狱、劳动教育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监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监狱企业的安全检查。负责监狱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十)省财政厅。
  1.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编制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3.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十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
  7.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8.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9.做好农民工安全技能和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10.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二)省国土资源厅。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责。
  2.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高煤矿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3. 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4.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关闭(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暂扣)采矿许可证。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拟订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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