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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8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省安委会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和省武警总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办职责
  (一)负责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组织考核。
  (四)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相关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承担省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省安全监管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指导并监督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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