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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确保煤炭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确保煤炭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8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确保煤炭供应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大中型煤矿)

  关于加快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确保煤炭供应的意见

  为加快我省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煤炭供应,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煤炭是我省的主要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我省是国家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的重点省份,加快大中型煤矿的建设,尽快建成并形成生产,对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调整和改善煤炭产业结构,实施“大煤保大电”战略,保证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建设大中型矿井111对,总规模11340万吨/年。其中“十一五”结转72对,总规模4890万吨/年;“十二五”新开工建设39对,总规模6450万吨/年;建成投产矿井55对,总规模3850万吨/年。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大中型煤矿建设责任制。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乡(镇)政府是协调、指导辖区内大中型煤矿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帮助大中型煤矿协调办理各类证照,落实项目资金,督促大中型煤矿按安全、质量、工期要求,加快建设,确保按期投产,保障电煤供应。
  (二)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大中型煤矿区内以公路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大中型煤矿建设和生产需求;积极做好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服务协调工作。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业主是建设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矿建设施工和安全生产负总责;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以及安全生产承担责任,严格遵守建设施工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煤矿建设顺利推进和施工安全。
  (四)加快未核准规划煤矿的前期工作。未核准的规划煤矿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倒排工作进度表,各规划煤矿业主要严格按规定的工作进度,抓紧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尽快通过核准并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帮助并指导未核准规划煤矿业主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五)加快煤矿建设项目核准进度。对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前期工作函,属省内核准的,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快核准;属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要及时申报,争取尽快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煤矿建设项目核准进度,尽快投入建设。
  (六)加快煤矿证照办理速度。严格落实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切实加快煤矿证照办理速度。
  (七)帮助煤矿解决技术难题。对在建设过程中,受重大地质变化、煤与瓦斯突出影响导致停工或建设进度缓慢的煤矿,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等部门要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帮助企业克服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正常进行建设。
  (八)加强调度协调。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与煤矿企业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既定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煤矿企业要每半月将建设进度完成情况报所在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汇总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能源局)。
  根据煤矿建设进度情况,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依法查处各种不按规定进度开展工作的煤矿。
  (一)未核准煤矿业主无故不按要求申报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督促其抓紧完善手续并申报核准。如仍不能按时限申报核准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二)煤矿开工建设后,发生建设资金不能按进度及时到位、工程进度不能按合理工期组织、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由省能源局下达整改通知,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整改到位的,要依照有关法规对项目法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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