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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学校食堂工勤人员数额由各县根据就餐学生规模合理确定。
  (三)中等职业学校可按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聘用有实践经验的校外兼职教师。
  三、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
  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一)编制、教育、财政和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及时调整学生数量变化大的学校人员编制。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县域在校学生情况、学校规模、班额大小、地理位置、生源变化趋势及教师工作量等因素,具体测算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需求量,并按照倾斜农村、从严从紧的原则,与同级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在编制标准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各中小学、幼儿园机构编制核定和人员调配工作,编制、教育和人社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协调办理,实行余缺互补、动态管理,既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解决因教职工配备不足影响教育发展的问题,又要防止因教师资源配置不合理而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的现象发生。
  (二)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编制、教育等部门要适时开展清理和督查,凡被挤占、挪用和截留编制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同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人员。
  (三)各地要根据教育发展、教学需求情况和后勤社会化程度,具体核定各校和幼儿园的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按编制结构补充教职工和调整教职工队伍结构。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中小学编制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四)各地要把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督查考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加强定期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要把编制、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幅度

城    市

高   中 

1∶12——1∶15

初   中

1∶13——1∶16

小   学

1∶19——1∶22

县    镇

农    村

高   中

1∶12——1∶16

初   中

1∶13——1∶19

小   学

1∶19——1∶24

 

幼   儿   园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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