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食堂工勤人员数额由各县根据就餐学生规模合理确定。
(三)中等职业学校可按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聘用有实践经验的校外兼职教师。
三、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
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一)编制、教育、财政和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及时调整学生数量变化大的学校人员编制。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县域在校学生情况、学校规模、班额大小、地理位置、生源变化趋势及教师工作量等因素,具体测算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需求量,并按照倾斜农村、从严从紧的原则,与同级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在编制标准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各中小学、幼儿园机构编制核定和人员调配工作,编制、教育和人社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协调办理,实行余缺互补、动态管理,既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解决因教职工配备不足影响教育发展的问题,又要防止因教师资源配置不合理而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的现象发生。
(二)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编制、教育等部门要适时开展清理和督查,凡被挤占、挪用和截留编制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同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人员。
(三)各地要根据教育发展、教学需求情况和后勤社会化程度,具体核定各校和幼儿园的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按编制结构补充教职工和调整教职工队伍结构。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中小学编制年度报告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四)各地要把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督查考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加强定期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要把编制、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幅度
|
城 市
| 高 中
| 1∶12——1∶15
|
初 中
| 1∶13——1∶16
|
小 学
| 1∶19——1∶22
|
县 镇
农 村
| 高 中
| 1∶12——1∶16
|
初 中
| 1∶13——1∶19
|
小 学
| 1∶19——1∶24
|
| 幼 儿 园
| 1∶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