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族中小学、民族班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中小学,以及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每个班可增加0.5名教师编制。
3. 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管理学生规模在2000人以下的,增加1-3名职员或教师编制;在2000-3000人的,增加3-4名职员或教师编制;超过3000人的,增加4-5名职员或教师编制。
4. 具备一定规模的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
(三)适当增加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地按照《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仍不能满足下列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且县域内不存在“有编制无教职工”现象的,可以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急需的教职工编制。
1. 原则上每所学校(幼儿园)配备1名校医。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配备2名校医。每增加600名学生,可增加1个校医编制。
2. 原则上寄宿制中小学校至少要配备男、女管理人员各1人。寄宿学生规模在300-500人的,配备3-6名管理人员;500-1000人的,配备6-8名管理人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可以增加1个编制,男、女管理人员的配比应符合寄宿生性别比例需求。
3. 中小学(幼儿园)应核定上浮3%-5%的机动编制,专门用于教职工脱产进修、产假等特殊需要。
4. 农村教学点和规模小的农村完全小学,可按每个班1-2名教师核定编制。
(四)合理核定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
1. 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参照高中学校编制标准核定。
2.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按照师生比1∶2.5-1∶5.5的幅度核定。
3. 工读学校的教育和发展有其特殊性和多变性,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其发挥的作用大小、实际工作需要和当地财力情况核定机构编制,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二、构建中小学、幼儿园编外人员管理新机制
在适当增编后仍不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县,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探索中小学、幼儿园编外人员管理新机制、新办法,通过面向社会招聘,及时配备学校所需保卫人员、食堂工勤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等编外人员,确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建设安全、和谐校园。
(一)按照学生规模500人以下(不含500人)聘用2至3名、500人至1000人(不含1000人)聘用3至5名、1000人以上按不低于学生总数3‰的比例聘用专职保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