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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7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9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对我省“两基”顺利通过国家督导检查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全省义务教育跨越式发展。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师资短缺、配备不平衡,城乡、区域、学校之间差距较大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
  (一)逐步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在县域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逐步实行农村参照县镇标准、县镇参照城市标准核定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政策。各地在贯彻执行新调整的《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编制标准》)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逐步规范。
  (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幅度内合理核定相应的教职工编制数额,使其结构合理。
  1. 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建有微机室、专用多媒体教室、通用技术室、远程教育室等,每个室可增加0.5名教学辅助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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