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省和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省人民政府将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搞好统筹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调度,协调解决问题,开展总结评估。各地相应调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财政部门要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管理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对比。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国土资源、残联、计生等部门要提供城镇居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请宣传部门搞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编制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力量。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居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十五、制定具体试点办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州、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送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