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1〕7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组织开展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本实施意见,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管理办法,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的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个人账户及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中断的,可以跨年度补缴。省根据国家规定和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