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列入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允许民办中小学跨地区招生,允许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进行合作办学。在办学体制改革中要明晰产权,理顺办学关系,经学校同意,自愿分流到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身份不变,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三、依法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
(一)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督促指导。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和完善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体系。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机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政府专项补助或奖励民办学校的资金,须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执行程序,推进监事制度和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要建立和完善体现学校特色的章程和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齐配足配强各科教师,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确保教学时间,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突出办学特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形成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强大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民办教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由教育、国土、物价、财政、税务、民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指导和协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侵害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师、校长和举办者权益、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各地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义、先进典型和成就,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