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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

  (二)落实教育用地政策。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但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按规定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合理减免相关费用。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城市建设规费、资产过户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的供水、供气、供电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五)建立健全收费机制。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非教育设施抵押、收费权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面向民办学校贷款,支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灵活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引进和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凭学校出具的出资证明,按照有关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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