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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2011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1〕35号)精神,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11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11〕34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汴政办〔2011〕39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行政执法是政府大量的、日常性行政活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市、县级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较多,因此,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不能随意制定裁量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各县区、各部门要从严要求本县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为开封复兴营造良好的法制工作环境。
  二、拓展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增强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基础上,把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处置与疏导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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