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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市、县(区)政府建立督导检查制度,每年要对学前教育发展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加强政府对责任落实、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市、县(区)政府教育工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对市、县(区)政府学前教育工作奖惩的重要依据。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市、县(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要逐步提高;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重点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教育费附加的10%要用于学前教育。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促进幼儿园建设,新建达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每园奖补1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补6万元、县区财政奖补4万元,改扩建达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根据资金投入情况给予奖补,原则上市、县(区)财政各承担奖补数额的50%,(公办幼儿园的奖补对县、区政府,民办幼儿园直接奖补到园);鼓励争创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对幼儿园晋升为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也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政府要采取减免相关费用的办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投资办园和捐资助园,拓宽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五)制定政策,扶持民办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幼儿园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要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财政进行奖补,奖补办法按省定要求执行;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经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用水、用电、用气比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
  (六)优化配置,强化培训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省定生师比对公办幼儿园核准和补充教师,原则上按在园幼儿数量核拨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教职工可实行聘任制,采取公开招聘、转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合理配备幼儿园教职工。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掌握幼儿园保教人员的需求动态,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要鼓励和吸引高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对到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园任教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资助津贴;通过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吸引外省市高等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到我市任教。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完善培训措施,三年内完成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培训任务的70%以上,并对幼儿园园长和优秀教师进行重点培训。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工程和名师培育工程,形成一支学前教育园长、教师骨干队伍,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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