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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学生宿舍建设,采取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补助的方式解决。2012-2015年在《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已确定的“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教育总投入255亿元中,省财政统筹12.84亿元用于“非建强县”学生宿舍土建补助,剩余的学生宿舍土建资金由市、县按1:2的比例分担投入(建设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超出标准部分由地方自行承担)。
  3.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资源进行改建,并积极争取国家“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资金的支持,其他以建设公租房的方式加以解决。公租房由中央、省、市和县四级财政承担建设资金,其中省级财政按产权划归教育部门管理的教师周转宿舍实际竣工面积(每套不超过35平方米)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不足部分由市(州、地)、县承担。
  4.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依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政策,积极争取中央支持,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同时,市(州、地)、县级财政也应加大投入,努力提高农村学生营养水平。
  四、组织领导
  (一)政府统筹。市(州、地)、县政府(地区行署)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成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领导小组。省统一部署全省攻坚工程;市(州、地)负责推进本辖区工程实施;县组织编制本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具体组织工程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和控辍保学、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等义务教育工作职责。
  (二)部门协作。形成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扶贫、民政、团委、妇联、体育、公安、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残联等多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分年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编制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承担本级财政所分担的资金;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寄宿制学校校医、安保、宿管等人员的编制和配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保障性住房机制,通过建设公租房的方式解决农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国土资源部门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扶贫、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结合本系统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体育部门安排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资金用于寄宿制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公安、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残联等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工程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9号)等文件的规定,确保规费减免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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