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介入力度。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支持,赋予督促催办、通报批评、组织协调、处理问题等职权,提供列席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随同领导检查等条件,使督查人员能够充分了解领导的决策意图、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确保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政务督查工作。
三、明确督查工作目标和任务
各县(市)、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地委、行署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开展督查工作。
一是围绕突出全局性的决策事项开展督查。对地委(扩大)会议、行署全体工作会议等地区重要会议做出的决策部署、行署领导在重要会议和活动时的要求和上级部门重要督办事项要进行立项分解,做好跟踪督查;对重大决策安排情况、重要工作进展、重点项目建设、民生工程进展等情况要主动跟进,及时掌握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做好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要在认真学习领会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制定出相应的落实意见和措施,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要严格按照时限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需要延长办理实现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是抓好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要站在“保民生、保稳定”的政治高度,对交办的领导批示、信箱的信访件以及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等群众反映时间长、影响面大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按照自治区和地区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开展督促检查,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调研分析和重点督办,促进问题的妥善解决。
四是切实做好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认真办理人大审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是行署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承办工作责任制,注重实效、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四、不断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县(市)、各部门督查机构和人员要积极探索抓督查促落实的新方法、新途径和新手段,不断创新和改进督查工作方式,促使政务督查在政府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个结合:一是督查与调研相结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或倾向性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领导提供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政策建议;二是面上督查与点上抽查相结合。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除要求相关部门报告贯彻执行的情况,还应选择一些不同类型的单位加以检查,掌握真实情况,推动各项工作扎实进行;三是督查通报与反馈相结合。督促检查结果要注重时效性的同时,还要本着对领导和群众负责的态度,克服“报喜不报忧”的不良风气,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反映督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