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金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指导意见
(赣府发〔2011〕19号 2011年7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长久安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逐年提高,全省粮食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但由于涉及部门多,而且投入和建设标准不一,造成资金分散、建设项目不配套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省粮食生产再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对涉农部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进行整合,集中支持全省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和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要求和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整合涉农部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加强农田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打造我省高标准粮食生产核心区,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与我省新增百亿斤优质稻谷生产能力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科学制定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资金投向粮食生产核心区域。
(二)因地制宜、典型推动。根据不同区域类型,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开发潜力大、配套能力强、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区,建设一批示范工程,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结合农田灌溉工程建设,采取“集中力量、重点投入、综合开发、连片治理”的方式,连片整体推进,确保建设一片、成效一片、致富一片。
(四)整合资金、集中投入。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归口申报、各司其职、各计其功”的要求,整合涉农部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资金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发挥政府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带动农民群众自觉参与工程实施,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农民群众成为高标准农田工程的“建设主体、受益主体、管护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