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的设区市、80%以上的县(区、市)建立体质监测中心(站),广泛开展体质测试、运动能力评估。接受体质测定的城乡居民达12万人以上。通过体质测试,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的要求,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不断扩大公共体育服务覆盖范围,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支持、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积极兴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强设区市、县(区、市)、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建设。100%的设区市达到“五个一”工程(一个综合体育场、一个综合体育馆、一个大型健身中心、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30%以上的县(区、市)达到“四加一”工程(一个田径场、一个综合体育健身馆、一个中型健身中心、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一个室内或室外游泳池或门球场及室外篮球场)的要求。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室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城市建设要考虑居民出行方便兼顾健身、休闲需要,修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提供多种便利条件,促进居民体育健身活动。继续实施乡镇、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扩大农村地区体育健身设施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