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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落实责任,确保质量

  (一)加强市场引导。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严格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引导建设单位选择资质等级高、市场信誉好、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承揽保障性安居工程时,要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安全保证书》,并同时报监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质量安全保证书》要注明项目部人员构成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确保合理工期和建设资金;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强化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实施全面监督。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门的监督方案。要特事特办,将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范围,并在工程开工时全面介入。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全面监督,重点对建筑材料进场、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加强监管。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根据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做到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覆盖,不留死角。对发现有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并由监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跟踪,直至整改完毕。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调领导小组。

  (五)加大处罚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依法按照相关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行政处罚,并要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对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一年内不得再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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