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2、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月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监管和指导。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应当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民办学校变更或停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学生的分流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维护群众与学生的利益。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在进行全面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校董事会同意方可报审批机关核准。凡属于涉及办学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由审批部门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在变更后要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不因举办者变更而受到影响。民办学校在解散或停办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务和财产,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好债权债务,举办者退出前要进行全面财务清算。
(三)建立健全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