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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九)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内容。省级和各地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为鼓励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对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1.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该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员工已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员工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3.企业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按月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还可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对实行员工制、管理规范的优秀家政服务企业,可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设区市制定。

  (十)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各项相关服务。做好家庭服务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参保新农合、新农保等在开户、资金归集和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到家庭服务业就业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高校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算起,足年足月累计;自主创业的按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足年足月累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政策。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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