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保市府办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意见》(办字〔2011〕91号)精神,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
农产品种植户、养殖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对其生产、加工、收购、运输、使用、销售的食品药品安全及食品添加剂的合法使用负直接责任。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要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严禁购入、使用、销售标称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l4880) 和卫生部公告规定,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标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等事项。
(四)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其产品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