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刻做好应急应对准备。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健全节假日外出报告、领导带班、在位值守等制度,认真做好装备设备、人员等各项应急应对准备工作。结合本辖区环境风险特征及以往案例,按
《办法》规定的报告内容,分事件等级、起因、污染类型等制定事件信息报告初报模板,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到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按报告时限、内容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辖区内发生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者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核实相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信息。
四、把握好信息报告的细节问题。各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按照
《办法》要求,向本级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同时,还要向省环保厅报告,并着重注明是否具备监测能力、是否需要上级环保部门支援等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向省环保厅报送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向厅政务值班室报告,同时报告省环保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时,要及时核实接收情况及接收人(厅政务值班电话:0371-66309000;厅应急办值班电话:0371-66312369)。
五、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省环保厅将定期对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相应的分值;造成后果的,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部门、单位,以及所辖县(市、区)环保部门贯彻实施
《办法》情况的督促指导,并开展相应的督查活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六、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
《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包括安排部署、学习培训、信息直报机制建立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工作建议等内容;责任领导、责任人及联络方式,包括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办公室电话、手机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等信息,一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