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法制办《关于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5号)要求,现就我市做好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我市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范围是:纳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详见附件1)和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
二、创建程序
(一)创建申请。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通知和《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目标要求》)(详见附件2)的有关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参加创建活动的部门应填报创建申请表(详见附件4),形成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于每年8月1日前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创建申请。今年提出创建申请的时间延期至9月15日。
(二)确定培育对象,重点指导创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将根据《目标要求》,对申请创建单位进行初审,确定培育对象,并通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交流等方式,对培育对象创建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创建单位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一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
(三)申报。创建单位按照创建目标、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创建活动。对照《目标要求》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选条件的,可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申报表(详见附件5)、自评报告和典型经验总结等有关材料,向本级政府申报验收。
(四)推荐。经市、县(市)区政府逐级审核筛选后,由市政府初步审定候选单位名单,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省法制办推荐。推荐候选单位的名额,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为2个;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地分别推荐1个。